中共青神發(fā)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委員會

關于印發(fā)《青神發(fā)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

“三重一大”決策制度實施辦法》的通知

 

集團各黨支部:

      根據《中共青神縣委辦公室青神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改<青神縣縣屬國有公司“三重一大”決策制度>的通知》(青委辦〔2022〕20號),經集團公司黨委會、董事會研究,通過了《青神發(fā)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“三重一大”決策制度實施辦法》,現印發(fā)給你們,請認真抓好貫徹執(zhí)行。

 

中共青神發(fā)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委員會

        2022年3月28日

青神發(fā)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

“三重一大”決策制度實施辦法

 

第一章  總  則

 

第一條    為進一步推進青神發(fā)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集團公司”)及下屬公司實行市場化運作,向實體化、規(guī)范化發(fā)展,根據相關法律法規(guī)、政策和公司章程,結合《青神縣縣屬國有公司“三重一大”決策制度(修訂版)》相關規(guī)定,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  集團公司“三重一大”事項決策必須遵循的原則:

(一)堅持黨的領導。發(fā)揮黨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,確立黨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,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(huán)節(jié)。

(二)堅持依法決策。遵循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(yè)國有資產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以及黨內規(guī)章制度、公司章程等規(guī)定,保證決策內容和程序合法合規(guī)。

(三)堅持科學決策。加強決策的前期調研論證和綜合評估,有效防范決策風險,增強決策的科學性,避免決策失誤。

(四)堅持集體決策。必須按照規(guī)定或授予的職責權限進行集體決策。

(五)堅持民主決策。堅持民主集中制,充分發(fā)揚民主作出決策,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員工的意見和建議。

 

第二章 決策范圍

 

第三條  集團公司“三重一大”決策范圍包括:重大決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項目安排、大額度資金運作。

第四條  重大決策事項主要包括:

(一)貫徹執(zhí)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、法律法規(guī)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。

(二)公司發(fā)展方向、經營方針、發(fā)展規(guī)劃等重大戰(zhàn)略。

(三)資產損失核銷、資產處置、國有產權變動、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、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、繳納國有資本收益等重大資產(產權)管理。

(四)年度生產經營計劃、年度融資計劃、年度工作報告、財務預決算以及內部機構設置、職能調整,公司章程和重要規(guī)章制度的制定、修訂及廢除等重大生產經營管理。

(五)設立、變更、重組、合并、分立、改制、上市、解散,發(fā)行債券,股權、債權、產權投資及國有產權轉讓等重大資本運營管理。

(六)勞動用工、工資總額,員工績效考核、薪酬分配、公司年金、分流安置、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。

(七)企業(yè)黨的建設、精神文明建設、文化建設、意識形態(tài)工作、思想政治工作、黨風廉政建設和安全穩(wěn)定工作的重要決定和重要部署。

(八)應當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全局性、方向性、戰(zhàn)略性重大事項。

第五條  重要人事任免主要包括:

(一)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提出公司高管人選建議(含董事長、總經理、副總經理、監(jiān)事會主席等)。

(二)全資、控股公司高管人員和參股企業(yè)董事監(jiān)事以及財務負責人的聘用、任免、調動等。

(三)集團公司及下屬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的選聘、任免。

(四)集團公司及下屬公司中層管理人員、全資、控股公司高管的重要獎懲,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定與獎勵。

(五)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。

第六條  重大項目安排主要包括:

(一)年度投資計劃。

(二)重大項目投資,重大工程建設項目,重大合作項目,對外投資,業(yè)務經營等。

(三)計劃外追加投資項目。

(四)其他重大項目的安排。

第七條  大額度資金運作主要包括:

(一)計劃外資金的調動和使用。

(二)對外擔保、借款,對外捐贈、贊助。

(三)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。

 

第三章 決策程序和方式

 

第八條  集團公司“三重一大”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,經過必要的論證程序,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,特別是法律意見,進行合法性審查,確保決策合法合規(guī)。

第九條  集團公司“三重一大”事項應當以會議形式集體研究決策,并按規(guī)定程序備案、報批。集團公司決策機構包括黨委會、董事會、總經理辦公會。其中黨委會研究討論是董事會、經理層決策重大事項的前置程序。重大經營管理事項,必須經黨委會研究討論后,再由董事會或經理層作出決策;黨委會研究討論前,可由董事會或經理層醞釀討論,或委托有關專業(yè)機構研究論證,提出初步意見。

第十條  集體討論決定重大事項,黨委會、董事會、總經理辦公會應當采取口頭、舉手或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,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記錄在案,形成會議紀要。

第十一條  集團公司集體討論“三重一大”事項時,必須有2/3以上應出席人員到會,與會人員對決定事項應明確表示同意、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,并說明理由。對討論的事項,黨委會、董事會、總經理辦公會必須經應出席人員的過半數同意,方可通過。

第十二條  集團公司集體討論決定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項,應形成會議紀要和決定事項通知,存檔備查。

第十三條  遇重大突發(fā)事件或不可抗力等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決策,需做出臨時處置的,至少總經理以上層級領導應進行必要的溝通,并對決策負責,事后應及時向領導班子集體報告并按程序確認。

第十四條  備案的事項,為事前報備,集團公司對下屬公司備案事項出具備案回執(zhí);批準的事項,由請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,經上級批準后由集團公司書面批復或簽批。

 

第四章  決策層次

 

第十五條  集團公司“三重一大”事項按照管理權限,分三個層次逐級審批實施:總經理辦公會決策、董事會決策、黨委會決策,如有上級決策事項按程序逐級上報。集團公司每年根據實際情況修訂“三重一大”權責清單。

 

第五章  決策執(zhí)行

 

第十六條  “三重一大”事項決策后,集團公司及下屬公司必須無條件執(zhí)行,執(zhí)行情況要及時報告;如有變化按程序上報批準。

第十七條  “三重一大”事項決策后,由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,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,由董事長明確一名高管牽頭。

第十八條  下屬公司要根據本辦法制定“三重一大”決策制度實施細則,并按程序認真執(zhí)行。

 

第六章  監(jiān)督和責任追究

 

第十九條  集團公司黨委要監(jiān)督公司執(zhí)行“三重一大”情況;公司領導人廉潔自律方面的情況報告,按照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;公司監(jiān)事會要嚴格監(jiān)督“三重一大”事項決策制度執(zhí)行情況。

第二十條  充分發(fā)揮同級監(jiān)督作用,公司決策層、管理層要相互提醒、經常溝通、相互支持、相互制約,把“三重一大”事項決策制度落到實處。

第二十一條 下屬公司黨組織每季度向集團公司黨委報告“三重一大”事項執(zhí)行情況;集團公司班子成員應根據分工和職責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“三重一大”事項的執(zhí)行情況;集團公司董事會每季度向公司黨委會報告“三重一大”事項執(zhí)行情況;集團公司黨委會每半年向縣財政局黨委報告“三重一大”事項執(zhí)行情況。

第二十二條  集團公司要建立內部審計制度,開展集團公司及下屬公司內部審計監(jiān)督,接受縣財政局對公司“三重一大”事項執(zhí)行情況的監(jiān)管,接受縣審計局的審計監(jiān)督。

第二十三條  集團公司紀委對違反“三重一大”決策管理規(guī)定的行為進行追責,對涉嫌違紀、職務違法的,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交縣紀委監(jiān)委處理。

 

第七章  附  則

 

第二十四條  本辦法所述下屬公司指國有獨資、控股、參股但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(yè)。

第二十五條  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負責解釋和修訂。

第二十六條  本辦法自印發(fā)之日起施行。